「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由廖偉翔等17人提出。現行規定僅由主管機關聯合公開甄選進用的偏遠地區現職代理教師,符合服務年資與表現條件後可參加中央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課程;本案擬將「由學校自辦甄試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也納入適用對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服務於偏遠地區但循學校自辦甄試進用的代理教師,享有與聯合甄選者同等的師資培育補助機會,減少因進用方式不同造成的權益落差。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試進用的現職代理教師及相關學校。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八條擴大適用對象,將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試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納入師資培育課程補助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同樣服務偏鄉不應因進用方式不同而權益不均、有助穩定偏鄉師資;疑慮:擴大適用後的經費與名額排擠、自辦甄試標準是否一致須留意。
政治雷達小叮嚀
條文細節(年資、表現門檻)原文未全列,可查正式條文確認適用條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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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6-03
交付審查2025-06-0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王鴻薇等17人,鑑於現行法規僅針對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的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且需在最近三年內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並表現優異者,方可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課程。然而,現行規範僅限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聯合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對於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的代理教師,卻無法享有同等的培訓補助機會,導致同樣服務於偏遠地區的代理教師,僅因進用方式不同而面臨權益保障不均的情形,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偏遠地區學校自辦甄試方式進用之現職代理教師納入本條文適用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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