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針對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招募留任困難,提升契約進用教保員的待遇與福利保障;並檢討「名額未滿可招收滿二歲幼兒且不受師生比限制」造成人力未相應增加的問題。提案未附具體條文文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改善偏遠地區幼兒園教保人力的待遇與穩定性,並維護招收二歲幼兒時的照顧品質與師生比,有助偏鄉幼兒受照顧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偏遠地區公立及附設幼兒園的契約教保員、就讀幼兒及其家庭,以及主管教育經費的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方向為提升偏遠地區教保員待遇福利並調整滿二歲幼兒招收與師生比相關規範;惟詳見原文說明,提案未列出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偏鄉教保人力長期不穩、二歲幼兒招收彈性恐犧牲安全與品質應收緊;疑慮:增加待遇與人力的經費負擔、限制招收彈性是否影響偏鄉收托需求。
政治雷達小叮嚀
提案理由明確但缺條文對照,建議留意委員會審查版本中待遇標準與師生比的具體數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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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徐富癸等21人,鑒於偏遠地區公立幼兒園長期面臨教保人力招募及留任困難問題,現行契約進用教保員雖依勞動基準法進用,惟於偏遠地區幼兒園實際負責班級教學、幼兒照顧及園務行政等工作,應提升其待遇與福利保障,避免影響人力穩定及教保服務品質,更是強化留任誘因。另現行規定允許偏遠地區學校附設幼兒園於名額未滿時招收滿二歲幼兒,且不受師生比例限制,實務上易造成頻繁招收二歲幼兒而人力未相應增加之情形,影響幼兒安全與教學品質。為維護幼兒照顧品質與教保現場運作穩定,爰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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