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28190000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5-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依憲法法庭113年相關判決刪除侮辱職務罪、刪除藐視國會相關條文並新增侮辱公務員罪要件,調高公然侮辱罰金,並就毀謗增訂「影音」散布及深偽合成等加重處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回應憲法法庭判決調整相關罪名,並把深偽合成製作不實影音用於妨害名譽的新型態納入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一般民眾、公務員、媒體與網路使用者及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並修正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修正第三百零九條(提高罰金)、第三百十條(增列影音散布);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深偽等加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法法庭判決、因應深偽科技新型態犯罪、完整保障名譽權;疑慮:對言論自由的限縮、罰金與加重幅度的比例、構成要件是否明確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修法,留意構成要件明確性與比例原則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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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鑒於一百十三年憲法法庭分別針對刑法侮辱職務罪及藐視國會罪做出相關判決。此外因應科技快速發展,現今關於毀謗罪之散佈方式並不僅限於文字或圖畫,深偽合成技術也可產製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進行毀謗,而目前相關法規無法涵蓋相關樣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將現行侮辱職務罪刪除,並依憲法法庭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五號意旨新增侮辱公務員罪構成要件。(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條)
二、公然侮辱罪罰金刑度已不合時宜,爰調整提高罰金刑,以符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修正條文第三百零九條)
三、鑒於科技快速發展,現行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以散布文字或圖畫之方式犯毀謗罪者,使克成立,但散佈毀謗言論所伴隨之持續性、擴散性所造成對被害人損害之角度觀察,該項加重處罰之散佈形式字不應以文字或圖畫為限,因此新增「影音」,以符實際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百十條)
四、考量透過網路或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妨害名譽或信用之言論,因具有資訊高度流通性,被害人迴避困難性極高之特質,其可能產生損害超過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考量近來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借由深偽合成技術產製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遂行犯罪者,可能真假難辨,實有加重處罰必要,爰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對以該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犯第三百零九條、三百十條及三百十三條之罪者,加重處罰,以懲不法,完整保障人格權及名譽權。(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三條之一)
五、依據一百十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指出,相關條文已有將政府人員之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對其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言,尚非屬適當且必要之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等原因,本條應屬違憲。爰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予以刪除。(刪除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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