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刪除沒入受虐動物須「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的限制,改為僅需「情節重大」即可逕行沒入;目的是為及時救援受虐動物,避免其繼續受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受虐動物,及時獲得救援和保護;解決現行法規過於僵化,無法即時介入的問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刪除「有致死之虞」的限制,改為一經判定「情節重大」即可沒入安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案可促進動物福利,預防動物受虐;疑慮:可能侵害飼主權益,沒入標準需明確界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動物福利與飼主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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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委員會審查2025-12-03
案由
本院委員鄭正鈐等19人,有鑑於現行動物保護法關於飼主飼養動物受虐,必須「情節重大且有致死之虞」方得逕行沒入,條件過於僵化,使得受虐動物無法獲得及時救援,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飼主虐待飼養動物情事時有所聞,然實務上,地方動物保護防疫所派員查察時,囿於動物保護法現行之規定,雖屬「情節重大」但無「致死之虞」者,均無法及時沒入收容,引發輿論關注。
二、動物保護法之立法宗旨係為促進動物福利,預防動物受虐,為使第一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執行稽查時,有關事實認定之法律依據更臻明確,爰提案修正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逕行沒入之條件,刪除「有致死之虞」之限制,一經判定「情節重大」即可沒入安置,以提供動物即時保護。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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