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將自由刑上限由5年以下提高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上限由50萬元以下提高至300萬元以下。提案理由為詐欺案件數與金額屢創新高、現行刑度嚇阻力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詐欺罪的法定刑上限,主張藉此強化嚇阻並回應被害人財產保護的需求。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將有期徒刑上限由5年提高至10年、罰金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詐欺猖獗、現行刑度形成高報酬低風險誘因,提高刑度可強化嚇阻並彰顯罪責;疑慮:單純加重法定刑未必有效降低犯罪,須搭配查緝與司法資源,且須注意與相關特別法刑度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加重刑度是常見的修法手段,可一併觀察查緝率與定罪率等配套,較能看出整體防詐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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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鑒於我國投入打擊詐騙犯罪經費大幅增加。惟詐騙犯罪情形嚴重,受騙案件數與金額卻屢創新高,乃因現行法規不足以完整評價行為之罪責與具實質嚇阻力,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8至112年,全國前五大犯罪案類中,詐欺案件的增幅最為明顯,案件數量激增1萬4,337件,增幅高達60.63%。
二、現行對於詐欺罪的處罰明顯不足,刑度未能有效嚇阻犯罪行為。現行規定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詐欺集團形成「高報酬、低風險」的誘因,使犯罪者即使被捕,所受刑罰仍遠不足以與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匹配。也導致政府投入大量經費打擊犯罪,效果仍不彰之主因。
三、為加強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將刑期上限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步修正罰金上限,由現行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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