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主張無血緣收出養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整體家庭評估(含出養必要性),並與媒合服務者建立溝通管道、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出養童。提案理由為現行多由媒合服務者執行、政府退居二線,易生重評延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由主管機關介入整體家庭評估與後續訪視,主張可強化以兒少最佳利益為核心的把關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出養與收養家庭、被出養兒少、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與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整體家庭評估並建立與媒合服務者的溝通及訪視機制;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由主管機關進行整體家庭評估可避免重評延宕、確保兒少最佳利益;疑慮:主管機關是否具足夠人力與專業承接評估與訪視,並須與媒合服務者順暢分工以免重複作業。
政治雷達小叮嚀
收出養制度修法牽動評估權責歸屬,可關注主管機關量能與兒少保護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23,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23,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林倩綺等24人,有鑑於無血緣關係收出養依現行法係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負責,包括評估、媒合、暫時安置及收養後訪視等工作全部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執行,政府社福機關退縮到第二線,且屢有主管機關需重新評估的情況,造成時間延宕,不符兒少最佳利益,尚非妥適。故為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整體家庭評估(包括評估出養必要性),且主管機關應與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建立溝通管道,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出養童,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2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