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主張將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子女年齡,由現行3歲以前放寬至6歲以前。提案理由為少子化嚴峻、0至6歲是嬰幼兒身心發展關鍵期,盼提升家庭陪伴與支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家長可在子女滿3歲後、未滿6歲前仍申請育嬰留停,增加陪伴子女的彈性。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6歲以下子女的受僱父母、雇主與就業保險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將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子女年齡由3歲前放寬至6歲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放寬至6歲可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減輕雙親育兒壓力;疑慮:延長期間恐增加雇主人力調度與職務代理負擔,並牽動相關津貼財源,須評估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育嬰留停年齡放寬同時牽動勞工權益與企業負擔,可關注津貼財源與職場配套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