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於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針對雇主指派勞工在正常工時外參加法定安全衛生在職訓練的情形,明定應給予前往訓練的合理路程時間、得協商調整當日工時,並將經協商未出勤時段視為正常工時、工資照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勞工於下班後接續參訓的工時與工資安排提供明確依據,並兼顧其健康與交通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需於工時外參加安全衛生在職訓練的勞工、雇主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明定工時外參訓應給予合理路程時間、得協商調整當日工時、經協商未出勤時段視為正常工時且工資照給,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計算基準與執行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解決訓練排在工時外的勞資爭議、保障勞工健康與交通安全並提供彈性;疑慮:合理路程時間如何認定、對雇主排訓與成本的影響等屬可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細節留待子法,建議關注後續主管機關訂定的路程時間與工時計算辦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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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為保障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參加法定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健康權益及交通安全,並提供勞雇雙方處理相關工時安排之彈性與依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雇雙方均有實施及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法定義務。然實務上部分在職訓練常安排於勞工正常工時外進行,導致勞工需於下班後接續參訓,不僅承受額外工時負荷,增加身心疲憊與潛在健康風險,亦可能因趕赴訓練地點而提高交通意外之虞。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此情況尚無明確規範,易生勞資爭議,實有檢討之必要。
二、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之立法意旨,並兼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勞動條件之基本保障,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雇主指派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法定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應給予前往訓練地點之合理路程時間。
(二)為提供彈性,增訂雇主得與勞工協商調整訓練當日之工作時間。
(三)為保障勞工權益,明定經協商調整而未出勤之時段,應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雇主照給。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路程時間計算基準、工時調整方式及相關執行辦法,以利實務運作。
三、本次修法旨在解決實務困境,提供勞雇雙方明確遵循依據,促進勞工福祉與職場安全,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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