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將條文中「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的用語,改為與刑法、行政罰法一致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屬法律用語一致化的文字修正,並未變動實質責任能力的判斷方向。
能幫助到什麼
讓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責任能力用語與刑法、行政罰法接軌,減少不同法規間用語不一致造成的解釋與適用困擾。
主要影響對象
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的當事人、警察及司法實務人員,以及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相關案件的處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用語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使與刑法、行政罰法用語一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統一法律用語、與刑法及行政罰法接軌,避免概念落差;疑慮:用語替換是否完全等價、對既有案件適用是否產生過渡銜接問題,屬技術性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法律用語修正看似文字微調,建議留意新舊用語在實務認定上是否完全對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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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5-05-16,2025-05-2
交付審查2025-05-16,2025-05-2
案由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按我國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有關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法律用語,修正前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於修正後已改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行政罰法亦以同樣法律用語規定,爰參照刑法與行政罰法針對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之法律用語,將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俾使法律用語之一致之目的,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二、修正本法關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法律用語,改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俾使法律用語之一致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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