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中「外籍勞工」一詞改為「移工」,理由是「外勞」用語易帶刻板印象,且我國已於居留證等文件改用「移工」。屬於用語統一的文字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法律用語與國際公約及行政文件一致,並回應消弭對移工歧視的訴求。
主要影響對象
承攬政府採購並進用移工的廠商,以及移工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將條文中「外籍勞工」文字改為「移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去除歧視性用語、與國際公約與居留證用語接軌;疑慮:屬象徵性文字修正、實質保障未必改變、需多部法律同時更名。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用語統一的修法常同時出現在多部法律,可一併檢視整批更名提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5-02,2025-05-0
交付審查2025-05-02,2025-05-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蘇清泉等17人,有鑑於社會對「外籍勞工」一詞的刻板印象日益加深,該詞已逐漸帶有貶義與歧視色彩。聯合國於1990年通過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將「移徙工人」(Migrant Worker)定義為「即將、正在或已經在非本國之國家從事有報酬工作的人」。我國亦於2019年,正式將中華民國居留證上原本的「外籍勞工」居留事由改為「移工」,並在公共討論與日常用語中,逐漸以「移工」一詞取而代之。「移工」(Migrant Worker)一詞比起「外勞」(Foreign Worker)所呈現「外國」或「外來」(Foreign)的詞義,更強調「透過移動、遷移來求職或工作的人」,故將「外籍勞工」改稱「移工」應有助於消弭社會偏見與歧視,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政府採購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