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將現行施行細則第15條「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提升至母法條文層級。提案理由為現行例外規定置於施行細則,恐生「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盼使檢警在高風險案件直接聲請保護令的依據更明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檢警在緊急或高風險跟騷案件可更明確地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直接聲請保護令,盼縮短被害人的保護空窗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跟蹤騷擾被害人、被聲請人及檢警與法院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將施行細則第15條「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移列至本條第2項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解決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疑慮、強化緊急保護、縮短被害人保護空窗;疑慮:直接聲請保護令的判斷標準是否明確、被聲請人程序權益的衡平。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核心在法律位階與程序的釐清,建議關注配套的危險情境判斷指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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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吳思瑤等18人,鑒於《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以來,有關檢警對於跟騷案件之處置,是否應書面告誡先行,不無疑義。蓋因其本法中僅規範檢警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未有其他限制。然於該法施行細又規範檢警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造成實務上有例外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為使該項規定於法律位階定義明確,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聲請保護令時,得「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此規定旨在提供例外機制,允許檢警在緊急或高風險案件中直接聲請保護令,以填補被害人需先經書面告誡的保護空窗期。然母法《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第二項未明文排除書面告誡先行要求,導致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例外規定可能面臨「下位法逾越上位法」的合法性爭議。且由於缺乏明確判斷標準與配套指引,檢警機關恐因擔心程序瑕疵而傾向保守適用,仍優先要求書面告誡,削弱條款實效性。
為使檢警執法更具效力,且更能實質有效保護跟蹤騷擾被害人,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中「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移至本條第二項規範,讓法院對由檢警判斷個案危險情境而提出聲請之保護令案件,可更快做出決斷,予以被害人更快速之保護,除可發揮緊急保護之功效,亦可避免可能造成相關事件未作相同處理,破壞法安定性。(修正條文第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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