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99890000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4-0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及第4條,強化數位科技跟蹤騷擾防制,並落實警方對被害人的主動保護機制;提案者認為現行法規對數位騷擾案件防制不足,且警方保護被害人措施易流於被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遭受到數位科技跟蹤騷擾的被害人,強化國家跨部會科技跟騷防護網,落實警方主動保護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到數位科技跟蹤騷擾的被害人,以及相關的警察機關與數位發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第2項,增列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權責;修正第4條第2項,刪除「必要時」等文字,強化警方保護被害人措施。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數位騷擾防制、保護被害人安全;疑慮:可能涉及隱私權與網路自由限制、警方權責劃分不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修正案的意見,特別是隱私權與網路自由等議題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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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3-27,2026-03-3
交付審查2026-03-27,2026-03-3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郭昱晴、王正旭等16人,鑑於近年數位科技跟蹤騷擾案件頻傳,且現行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時,對被害人之保護措施易因法規中「必要時」之要件而流於被動。為完備國家跨部會科技跟騷防護網,並落實警方對被害人之主動保護機制,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資通訊科技快速發展,利用全球定位系統(GPS)、微型追蹤器、間諜軟體及社群媒體進行之數位跟蹤騷擾案件日益增多,對被害人隱私及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衡酌現行跨部會防制專責機關有所不足,為強化科技偵防能力、防堵追蹤工具遭惡意濫用,並建立與網路平臺業者之協調機制,爰於第二條第二項增列第七款,明定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之權責,以完備國家跟蹤騷擾防制體系;原第二項第七款配合款次遞延為第八款。
二、查跟蹤騷擾行為具反覆性與危險性,被害人常處於高度恐懼之中。現行第四條第二項中「必要時」之文字,易使實務運作忽略行為人收受書面告誡後可能產生之報復風險,致使保護措施流於被動。為周延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爰修正第二項,刪除「必要時」等文字,明定警察機關核發告誡時,即應主動評估風險並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以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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