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構成要件,新增概括條款涵蓋新興與數位跟騷手法,並增訂緊急保護令、書面告誡得併命防制課程、相對人處遇、被害人隱私保護及地方防制委員會等機制。提案理由為現行要件造成執法認定落差且數位跟騷型態日趨複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更多跟騷被害人不受「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限制而獲法律保護,並強化數位跟騷因應與緊急保護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跟蹤騷擾被害人與相對人、警察與司法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地方防制委員會;第三條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並增訂概括條款;增訂第三條之一豁免條款;第四條及第十九條增訂併命防制課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之一增訂緊急保護令;第十二條增訂數位跟騷因應、處遇與被害人個資保密;第十八條等增訂隱私保護規定與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刪除性或性別要件可消除執法落差、概括條款與緊急保護令更周全保障被害人,因應數位跟騷;疑慮:構成要件放寬可能使適用範圍過廣,豁免條款與正當行為界線、對相對人程序保障須審慎拿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修正條文眾多,建議逐條對照修正前後理解保護與界線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邱鎮軍等16人,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以來,雖已透過警察機關受理、調查、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制度,對多數被害人發揮即時介入及安全保護之效果;惟實務運作仍顯示,現行法以「與性或性別有關」作為構成要件,易造成第一線執法及司法認定落差,致部分被害人難以及時受法律保護。復因數位科技及通訊平台發展,跟蹤騷擾型態日趨複雜,現行保護令款項、緊急保護機制、相對人處遇措施及被害人個資隱私保護均有不足,地方跨機關協作網絡亦有強化必要。為周全保障人民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強化書面告誡效力、增訂緊急保護令及數位跟蹤騷擾因應措施,並完善被害人隱私保護與防制網絡協作機制,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增進各地方政府機關間處理跟蹤騷擾案件之網絡協力合作,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跟蹤騷擾防制委員會,以強化防治網絡功能。(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二、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構成要件,避免一線專業人員判斷與處理上的困難,也減少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上的落差,以更平等、周全地保障遭受跟蹤騷擾的民眾。並修正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八款,明確說明行為人為接觸被害人或要求見面之各類通聯或接觸方式外,更完整涵括濫用或冒用被害人資料,以及未經被害人同意所為之各項跟蹤騷擾行為,並排除以詐取財物犯罪之情形。另新增概括條款,以因應層出不窮之新興跟蹤騷擾手法與犯行。(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跟蹤騷擾行為之豁免條款,除包括依法令或依法令授權執行職務者,或為預防、偵查犯罪或維護社會安全者或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國防安全者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有法律權利且社會大眾能接受之措施、例如依大法官六八九號解釋提及情形、民法上的未成年子女權利行使或行使債權等,亦即得以豁免,而不予核發書面告誡、保護令等,並阻卻跟蹤騷擾犯罪行為的違法性。(修正條文第三條之一)
四、為迅速提供被害人明確的保障,定明警察機關調查行為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除因案件調查或被害人安全議題或安全計畫需求等必要因素考量,得延長一個月。另增修警察機關除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以外,認有必要,另可同時令行為人接受四小時至八小時跟蹤騷擾防制課程,並訂定完成期限與罰則,以期透過課程,達到法治教育與預防再犯之效。(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十九條)
五、定明被害人遭受跟蹤騷擾之急迫危險,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得依職權聲請緊急保護令。且法院得不經審理逕行裁定,且視同已聲請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保護令。並訂定緊急保護令核發之程式、款項、效力及違反之罪刑,以避免高風險個案衍生危害,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之一)
六、除增訂跟蹤騷擾保護令損害回復、補償,交付等款項外,更特別針對逐年攀升的數位跟蹤騷擾行為,增訂即時因應之款項,以避免被害人持續遭受實體與網路跟蹤騷擾或霸凌的傷害。增訂第二款禁止蒐集、記錄或持有被害人非公開資訊;第三款禁止散布被害人之個人資訊;第四款命回復、賠償或返還因跟蹤騷擾行為所破壞之財產;第五款命交付移除銷毀因跟蹤、騷擾行為所使用或產生之物件;第六款命支付被害人因防止跟蹤騷擾行為所生之費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七、擴大相對人處遇計畫範圍,增訂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等處遇項目,並明定中央和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權責。(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八、有鑑於跟騷案件危險特性,修正定明保護令不得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由法院主動保密被害人個資,以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避免憾事再度發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五項)
九、為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之隱私,避免被跟騷之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參採性騷擾防治法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被害人隱私權保護之規定與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跟蹤騷擾防制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