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增訂命相對人(即行為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以強化保護令的犯罪預防功能,確保被害人的隱私及人身安全。現行保護令制度對被害人的保護效果有限,行為人常無視保護令繼續騷擾甚至轉為暴力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被害人避免持續受到跟蹤騷擾,保障其隱私及人身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跟蹤騷擾案件的被害人和相對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二條第一項,增訂第四款命相對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原第四款修正為第五款。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保護令功能,預防跟蹤騷擾行為;疑慮:可能侵犯相對人隱私權,科技監控實施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科技設備監控的具體實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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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2025-10-14
交付審查2025-10-14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廖偉翔等23人,有鑑於近年盯梢尾隨、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及寄送物品等跟蹤騷擾行為與日俱增,現行保護令制度卻無法有效達成保護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目的,因此為強化保護令犯罪預防之功能,確保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爰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四款命相對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警政署跟蹤騷擾行為態樣統計數據,自本法開始實施至114年7月止盯梢尾隨、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及寄送物品等四種行為次數共計13,825次,占總跟蹤騷擾行為件數約6成。
二、現行保護令對被害者之保護欠缺主動性,行為人通常會無視保護令所載明之事項,對被害人繼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甚或轉變成暴力行為,因此為強化保護令犯罪預防之功能,並保障被害人之隱私及人身安全,爰增訂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命相對人(即行為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同時配合修法,調整項次,將原第四款修正成第五款。
提案人
連署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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