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針對辦理兒少文化、藝文體驗活動的藝文團體及其聘用人員,建立兒少保護與聘用規範。提案指這類團體不在現行性平教育法或補習教育法的規範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補足藝文團體辦理兒少活動時的從業人員聘用與保護規範,降低性騷擾、侵害或霸凌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參與藝文活動的兒童及少年、辦理活動的藝文團體與其聘用工作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規範從事兒少文化體驗或參與活動的藝文團體及其聘用人員的聘任與保護要求,提案未附逐條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填補兒少在藝文活動中的保護漏洞;疑慮:有意見關注規範對象界定是否清楚及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兒少從業人員管理的修法,可留意適用對象與消極資格認定標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莊瑞雄、陳亭妃、林月琴等20人,為保護兒少與文化參與及體驗過程,免於受性騷擾、侵害或霸凌,完備進行本法第二十四條有關從業人員之聘用規範,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二十四條辦理之兒童及少年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或由藝文團體等非法定補習班或學校辦理。惟相關藝文團體從事相關工作之人員聘任,無法以現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範,對辦理活動之藝文團體,也缺乏相應兒少保護措施之要求。
二、考量許多藝文團體有為執行藝文推廣活動,對兒童及青少年進行一定期間之文化內容體驗、學習及練習活動。為保護兒少於文化參與及體驗過程,免於受性騷擾、侵害或霸凌,爰參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各項,規範有從事對於兒少文化體驗或參與內容之藝文團體,及由藝文團體聘用之工作者。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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