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提案者指出山坡地濫墾常引發土石流等災害,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僅規範「致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未涵蓋致人死傷情形。本案擬修正第十五條,明定濫墾若導致人員死傷應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填補濫墾致人死傷的責任歸屬空缺,強化監管與處罰,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山坡地開發與使用者、周邊居民及主管的水土保持與地方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將濫墾致人死傷情形納入規範並明定責任歸屬;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可強化嚇阻濫墾、明確責任歸屬、保障人身安全;疑慮:部分意見關注與既有刑責條文的競合及責任要件是否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修法時可留意與同條例既有刑責條文的適用關係,避免規範重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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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林沛祥等16人,鑑於我國山坡地濫墾問題嚴重,經常引發土石流、地層滑動等災害,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雖有相關規範,但執行成效有限,且對違規濫墾的處罰與修復責任仍有不足,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監管機制、提高處罰力度及完善補救措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山坡地被濫墾致災時,將科以刑責,並依濫墾山坡地致釀成災害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等各種情形,處以輕重不同之刑責。
二、然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卻僅限縮於致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的要件,並未針對山坡地濫墾可能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加以規範,為期明確規範山坡地濫墾可能導致人身安全造成死傷之責任歸屬,爰修正本條文。明定山坡地濫墾若導致人員死傷,應依相應的法律規範追究濫墾者的法律責任,以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並對濫墾行為形成更強的震懾力。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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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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