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由徐富癸、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位委員提出,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理由是調查顯示面試性騷擾比例不低,盼將求職者也納入遭受性騷擾的申訴程序保障範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求職者在求職過程遭遇性騷擾時也能適用申訴程序,補上現行僅保障受僱者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求職者與職場工作者、雇主與人資單位、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將性騷擾申訴程序的適用對象由受僱者擴及求職者,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面試性騷擾普遍、求職者應與受僱者享同等申訴保障;疑慮:招募階段事證認定與雇主責任範圍如何落實需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把保護對象從在職者延伸到求職階段,建議留意申訴與處理流程怎麼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賴瑞隆、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防止就業歧視,杜絕求職程序中的性騷擾,將求職者納入遭受性騷擾之申訴程序中,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根據調查發現,碰過「面試性騷擾」的新鮮人,比例佔30.2%。這些「言語或肢體騷擾」,前5名依序為:「問有無隱疾或會不會生理痛」(31.8%)、「開黃腔」(27.3%)、「問性傾向」(25.2%),以及「問三圍或體重身高」(23.9%)、「搭肩」(21.8%)。故對於遭受性騷擾之申訴程序規定不應限於受僱者,亦應包括求職者。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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