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對凌虐未滿十八歲之人致死者增列「死刑」。提案理由是即使已有加重結果犯規定,仍未能遏止凌虐致死犯行,對手段兇殘且無教化可能者主張保留死刑選項。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對罪無可赦、無復歸社會可能的凌虐致死犯人提供死刑選項,強化兒少保護。
主要影響對象
受虐兒少及其家庭、潛在施虐者、司法與兒少保護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凌虐致死增列死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加重規定仍無法遏止凌虐致死,對無教化可能者應有死刑選項;疑慮:死刑增列的必要性、嚇阻效果與政策正當性存有長期爭辯。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保護對象為未滿十八歲,與多件僅針對幼童的版本範圍不同,可區分適用對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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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4-18,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18,2025-04-2
委員會審查2025-05-22
委員會審查2025-06-04
委員會發文2025-06-16
案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分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
二、為此,爰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項等規定,修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增列「死刑」,以儆效尤。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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