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針對現行家庭照顧假定義模糊、請假事由與「家庭成員」範圍不清的問題,擬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的父母請假事由增列入法,以強化育兒照顧的請假正當性。提案理由是回應少子化、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勞工在因育兒需求請假時,事由將更明確,有助緩解工作與育兒的雙重壓力。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受僱勞工、雇主與人資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條,方向為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的父母請假事由明確增列入法;本案未附逐條對照,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育兒請假事由、回應少子化、減輕家長負擔;疑慮:雇主人力與營運成本、是否有薪及天數、與既有家庭照顧假的競合。
政治雷達小叮嚀
請假修法常牽動是否有薪與天數,建議關注審議時的細部條文與雇主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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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邱若華、黃健豪等16人,鑒於少子化問題已成為國安危機,為有效建構友善育兒環境,育兒照顧假之政策應為當務之急,確保勞工在工作支撐家計之餘、對於育兒照顧所生之必要事由,亦有請假處理之正當性,藉此緩解勞工家庭工作二頭燒之雙重壓力,惟目前勞工之「育兒照顧假」制度卻未臻完全,以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觀之,其僅有模糊之「家庭照顧假」之概念,且將「請假事由」限縮於家庭成員有「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等需求」此三種範圍內,而其規定中所稱之「家庭成員」、「發生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亦有定義不清之問題,家庭成員可能涵蓋勞工之父母、或是其他與勞工同住具有親戚關係之成員,預防接種亦可能是勞工之年長父母施打流感或帶狀疱疹疫苗等緣由,本法之家庭照顧假所涵蓋之範圍過大、定義不明確,對於我國為解決少子化問題所欲建築之育兒友善環境本意有所落差。是故為鼓勵勞工生養子女之意願、建置友善育兒環境,特此提出修法將十二歲以下兒童常見之父母請假事由,增列入本法條中,藉此完善育兒環境,鼓勵勞工擁有生育動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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