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第二十六條之一將原引用的「第四十九條各款」修正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使違法標準更明確;第九十條則新增對「不具資格仍提供托育服務者」的處罰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補足現行法對無證保母等不具資格托育者缺乏明確罰則的漏洞,並讓法規引用更精確,以強化托育服務的監管與兒童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托育服務提供者(含無證保母)、送托家庭與兒童,以及托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六條之一,將引用之「第四十九條各款」改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修正第九十條,新增對不具資格而提供托育服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彌補現行僅罰未登記者、不罰不具資格者的缺漏,強化監管效能與兒童安全;疑慮:稽查執行的可行性、對家庭式托育供給的影響,以及罰鍰額度的妥適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送托前可留意保母或托育人員是否具備合法資格,修法後相關罰則將更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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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21,2025-03-2
交付審查2025-03-21,2025-03-2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謝龍介、廖偉翔、林沛祥等17人,為強化托育服務的規範與監管,保障兒童安全與權益,提升政府的監管效能,故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明確修正引用「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確保法規引用的準確性及適用範圍的明確性。
二、針對第九十條,新增不具資格的托育服務提供者的處罰規範,彌補現行法對該類違規行為處罰不全的缺漏。
三、針對第二十六條之一,原援引「第四十九條各款」,其中第二項僅為裁罰資料查詢規定,與托育資格無關。本次修法修正為「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明確違法標準,確保兒童權益與法規一致性。
四、針對第九十條,現行法僅對未辦理登記的托育服務提供者訂有罰則,對不具資格但仍提供托育服務者則無明確規範,導致部分無證保母持續經營,影響兒童安全。本次修法補足此漏洞,明定對不具資格者提供托育服務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確保托育服務的合法性與安全性,強化政府監管效能。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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