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之三及第九十條,針對居家托育人員獨留、未專心托育、趴睡等違規行為建立違規記點制度。提案指現行僅能限期改善,難以遏止重複的小型違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透過記點與暫停、廢止登記等分級處置,強化對托育品質的監督,保障受托兒童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受托兒童及其家長、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三違規記點制度(一至三點、累點暫停或廢止登記);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不得擔任托育者之情形;增訂第九十條第五項對未停托者之罰鍰與轉介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立記點制度可遏止屢犯、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疑慮:記點與廢證標準應明確合理,避免影響托育人力與認定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兒童安全與托育人力雙重考量,建議關注委員會審查時的記點標準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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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鑑於現行制度對於獨留、未專心托育、趴睡等有違兒童之最佳利益之行為,僅能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始能開罰,造成少部分居家托育人員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為保證兒童最佳之利益,允宜建立違規記點制度,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六條之三及第九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新增第二十六條之三,獨留、未專心托育、趴睡等有違兒童之最佳利益之行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對兒童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二年內記違規點達六點者暫停新收托,五年內經暫停新收托兩次,再違規而遭記點者,廢止其登記證書。
二、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經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三項廢止登記證書者,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三、增訂第九十條第五項,對於未依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暫停新收托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於一個月內將新收托兒童予以轉介,未能轉介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轉介。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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