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93650000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5-03-1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增訂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配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九號、第十四號判決,補充法官迴避事由並保障律師與被告秘密自由溝通的文件不得作為證據扣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落實憲法判決意旨,強化被告訴訟權、律師工作權及秘密溝通權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刑事被告與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法官及檢察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七條明定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之自行迴避;修正第二十六條排除同一檢察官之迴避事由;增訂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明定律師與被告秘密溝通紀錄不得扣押及其例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憲法法庭判決補足法官迴避與秘密溝通保障,維護訴訟權與律師工作權;疑慮:扣押排除的例外範圍須明確,避免影響必要的犯罪偵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落實憲法法庭判決的修法,建議對照憲判字第九號、第十四號意旨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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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蔡易餘等22人,鑒於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四號判決指出,刑事訴訟被告之訴訟權保障,恐因現行法法官迴避規範事由之欠缺而有所不足;另鑒於近年來曾發生搜索扣押律師事務所,滋生是否妨礙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之問題,並考量其相關搜索扣押如不得作為證據,基於犯罪偵查之必要,亦應有其以法律限制之必需,同時為求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九號之判決意旨,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據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十四號判決意旨,法官就同一案件,曾參與據以聲請再審或提起非常上訴之刑事確定裁判者,於該再審(包括聲請再審及開始再審後之本案更為審判程序)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另依照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九號之判決意旨,綜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其他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如文書、電磁紀錄等),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被告之訴訟權之意旨不符。
為符合憲法法庭一百十二年憲判字第九號及第十四號判決意旨,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律師之工作權及憲法第十六條被告之訴訟權,並兼顧檢察官之職務性質及人力現況,有增修相關規範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之自行迴避事由。(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排除同一檢察官曾於再審或非常上訴前之訴訟程序執行職務之迴避事由。(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三、明定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秘密溝通之紀錄,或因此所生之文件資料,不得為作為證據而扣押,並列舉其例外事由。(修正條文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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