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及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針對網路與深偽技術下的妨害名譽、信用行為調整與加重處罰。提案指現行誹謗加重以文字、圖畫為限,已不符網路傳播與AI技術現況。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更周延規範以影音、媒體素材及深偽技術散布的妨害名譽與信用言論,保障人格權與名譽權。
主要影響對象
網路使用者、名譽或信用受損之被害人、媒體與內容創作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百十條加重誹謗增列「影音」及「媒體素材」;第三百十三條限縮妨害信用於經濟金融商業交易並刪除第二項;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對網路或深偽方式犯妨害名譽信用罪加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網路與深偽散布損害甚鉅、難以迴避,應加重處罰以保障名譽權;疑慮:擴大與加重妨害名譽刑責可能影響言論自由,要件界定須謹慎避免寒蟬效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妨害名譽除罪化與加重處罰素有不同主張,建議關注言論自由面向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蔡易餘、賴瑞隆等23人,鑒於近年科技發展,人民於網路活動時有口角,迭生妨害名譽情事。又因當今資訊網路傳播速度快速等特性,藉由新興網路科技手法犯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者,可能侵害他人人格權、名譽權甚鉅,遠超過當前文字規範之用言語、文字、圖畫等法。為期嚴密規範,保障人民相關法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近年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網際網路使用日趨普及,然人民間紛爭亦可能增加,在網路上相當易生口角,甚或任何妨害名譽情事。我國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其實務發展,應有與時俱進修正相關條文之必要。爰為以下條文之修正。
一、邇來科技快速發展,現行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以散布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犯誹謗罪者,始克成立,惟自散布誹謗言論所伴隨之持續性、擴散性所造成對被害人損害之角度觀察,該項加重處罰之散布形式自不應以文字或圖畫為限,爰新增「影音」及「媒體素材」,以符實需。(修正條文第三百十條)
二、第三百十三條涉及妨害信用行為之處罰,應限以妨害經濟、金融或商業交易者,始克當之,爰修正第一項構成要件,以資明確,並配合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增訂,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三條)
三、考量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布之妨害名譽或信用之言論,因具有資訊高度流通性,被害人迴避困難性極高之特質,其可能產生損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考量邇來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之運用快速發展,藉由深偽合成技術產製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遂行犯罪者,可能真假難辨,洵有加重處罰必要,爰增訂第三百十三條之一,對以該條第一項各款方式犯第三百零九條、三百十條及三百十三條之罪者,加重處罰,以懲不法,完整保障人格權及名譽權。(修正條文第三百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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