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使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含原排除的一年以下部分)均算入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假釋已執行期間,以符平等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消除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受刑人在羈押日數折抵上的差別待遇,落實憲法平等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受刑人、矯正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刪除「逾一年部分」及「無期徒刑」等文字,使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第801號宣告違憲意旨修正,消除差別待遇、符合平等原則;疑慮:此類依大法官解釋的修法多屬法制接軌,公開討論中爭點較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落實大法官解釋的修法,建議對照釋字第801號意旨理解修正目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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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宜瑾、蔡易餘等22人,鑒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801號解釋之意旨業已宣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復因原規定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存有差別待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基於憲法第七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立法者對相同事物,應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則為不同對待;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之待遇,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6號、第687號及第793號解釋參照)。有關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1號解釋宣告違憲。
爰此,提案修正相關規定,將「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予以刪除,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一年以下之羈押日數亦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另將「無期徒刑」之文字刪除,使「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有所依據,易言之,修正後第三項規定為「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則無論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均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以符憲法平等原則。(修正條文第七十七條)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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