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經費補助給身心障礙者。此修正旨在促進月經平權,解決身心障礙女性因生理用品支出增加而面臨的經濟負擔和健康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女性解決生理用品支出問題,保障其健康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女性,特別是經濟弱勢群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身心障礙者提供女性生理用品經費補助。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促進月經平權;疑慮:經費來源和執行可行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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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3-07,2025-03-1
交付審查2025-03-07,2025-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林楚茵、林月琴、張雅琳等17人,為符合行政院所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之精神,促進月經平權,正視障礙女性對於生理用品支出之特殊需求,並保障其健康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行政院所頒布《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之「健康、醫療與照護」章節,強調應制定具性別觀點的人口、健康、醫療與照顧政策,提供公平的健康機會、醫療與照顧資源。且應減少社會文化成因造成的生理與心理健康威脅、特別關注不利處境者的需求與服務可及性。
二、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內容闡明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經濟、社會、文化、公民和政治權利,締約國應採取立法及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對婦女之歧視,確保男女在教育、就業、保健、家庭、政治、法律、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享有平等權利。我國於2007年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2011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因此具內國法效力。
三、200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採用以權利為基礎的人權模式,肯認障礙者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項權利的主體,以保障身心障礙者尊嚴與權利,促成障礙者自立及發展。我國於201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該公約因此具內國法效力。
四、月經平權涉及月經不平等等議題。月經不平等(Period Inequity)泛指人們因為受到月經這一項特定生理性別獨有的先天生理現象影響,而在不同層面產生不平等的狀況,甚至因此造成部分原先就身處弱勢的人,其弱勢情形更加惡化的現象。
五、部分障礙女性之生理用品支出,較非障礙者多,例如因衛生棉無法貼合使用而僅能選擇價格較高的褲型衛生棉、長期臥床僅能選擇價格較高夜用衛生棉等。被迫使用價格較高生理用品之障礙者,可能因經濟負擔而減少更換生理用品次數,不利於其健康。
六、爰此,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增列一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女性生理用品之經費補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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