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針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課予更明確的兒少保護義務。提案參考美國《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擬增列規定,要求平臺在蒐集兒童個人資訊前,須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強化兒少在網路環境下的個資與身心安全保護,並給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線上個資的把關權。
主要影響對象
兒童及青少年、其家長監護人、各類網際網路與社群平臺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增列第七款,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蒐集兒童個人資訊前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齊國際兒少網路保護標準、補足平臺責任缺口;疑慮:同意驗證的技術可行性、對平臺營運成本與一般使用者體驗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線上個資的條文,建議一併關注年齡界定與驗證方式的配套,才看得出實際落地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洪孟楷、黃健豪、林沛祥、謝龍介等16人,有鑑於科技快速發展,兒童與青少年使用網際網路的頻率日益提高,然而現行法規對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的責任規範有所不足,難以有效保障兒少在網路環境中的安全,避免其接觸有害身心發展的資訊內容,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網際網路及社交媒體的快速普及,兒童與青少年使用網路的頻率持續攀升,但同時也面臨日益嚴峻的網路風險。部分網際網路平臺在蒐集和使用兒少個人資料時,未能充分遵循相關規範,不僅威脅隱私,甚至可能對兒少的身心發展帶來負面影響。然而現行法規在規範網路平臺責任上仍有不足,無法全面確保兒少的網路安全環境。
二、美國在1998年時即制定《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COPPA),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止兒少接觸可能危害身心的內容,比如當平臺接獲違規內容通知時,必須迅速採取行動,如限制瀏覽、移除內容或其他必要手段,以減少潛在危害。
三、因此為加強網際網路平臺的責任規範,建立更完善的兒少防護機制,故增列第一項第七款,要求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在蒐集兒童個人資訊前,應取得家長或監護人的同意。從而提升平臺的管控責任,強化兒少使用網路時的安全保障,打造更友善的數位環境。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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