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提案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將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由現行交通部主政的行政規定提升至刑法層次。提案理由指酒駕再犯嚴重、部分酒駕者伴隨酒癮與心理健康問題,需透過醫療與教育輔導介入,現行僅行政罰效力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在刑法中明定對酒駕者的酒癮治療與教育輔導機制,從法律、教育與醫療多方面介入以降低再犯。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酒駕行為人及累犯、司法與矯正機關、衛福與醫療機構及交通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明定酒駕者的酒癮治療與教育輔導等處遇規範;確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酒駕再犯與酒癮、心理健康相關,現行僅行政罰不足,應將酒癮治療提升至刑法層次以治本;疑慮:刑法強制治療的程序設計、醫療量能及與現有戒癮治療制度的整合,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將行政措施提升至刑法層次可留意治療程序與醫療資源配套的具體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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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鑒於酒駕再犯嚴重,成為影響交通安全與社會秩序之重大治安事件,儘管多次修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強化罰責與執法,但遏止效果有限。研究指出,部分酒駕者伴隨酒癮及心理健康問題,需透過專業心理治療與教育輔導,才能有效改善其行為。為加強酒駕治理,從法律、教育與醫療多方面同步介入,並將交通部主政「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上升至法律層次。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填補現行不足,並提升酒駕防制與酒癮戒治效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酒駕遭吊扣行車執照者需依照交通部之「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於重新考駕照前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十二個月且至少十二次之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另外,衛福部亦有「問題性飲酒與酒癮者成癮醫療及社會復健轉銜服務模式深耕計畫」、「酒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等作為支持,惟主政機關為交通部亦僅有行政罰,效力明顯不足。法務部近年加強推動司法與醫療合作處遇模式,讓酒駕累犯個案經緩起訴,轉介至醫院進行戒癮治療,另外,酒駕累犯的酒癮問題,衛福部委託馬偕紀念醫院,於2023年11月底成立「台灣戒酒暨酒癮防治中心」,提升民眾對酒癮疾病的認識。目前,全國已有135家酒癮治療機構,顯見酒癮治療上升至刑法層次實有其必要。
二、復查,入監執行之酒駕受刑人當中大部分為社交性飲酒,但有部分的確有酒精成癮的問題,需要醫療、適度的衛教課程及戒癮團體介入處理。研究顯示酒癮之酒駕受刑人酒癮情況越嚴重者,其酒駕之入監次數越多,再犯率越高。酒駕受刑人之酒精成癮嚴重程度與心理健康狀態有高度相關,容易出現情緒憂鬱、焦慮及社交困擾問題,有飲酒習慣的酒癮患者發生憂鬱情緒可能性較高。由此可知,酒癮者較一般人更容易出現情緒及社交困擾,亦或許酒癮者未喝酒之前就已經存在情緒或社交之困擾,卻採用喝酒逃避之,一再循環而產生更嚴重之心理問題。因此,對酒駕之酒癮者提供戒癮治療與介入是刻不容緩的事。
三、前述研究報告亦顯示有酒癮者之酒駕受刑人,其心理狀態較為負向、憂鬱情緒及有社交困擾,常處於外在較多的飲酒情境刺激下,較無法抗拒酒精的誘惑力,故有酒癮之酒駕受刑人常伴隨憂鬱及社交困擾問題,除加強衛教課程宣導外,應須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心理治療以正向心理學為主軸,輔以認知治療訓練、人際溝通及社交技巧訓練,增進酒駕受刑人心理健康,達到最終拒酒之目的。
四、爰此,無論酒駕係屬酒癮飲酒者、社交情境飲酒及情緒性飲酒,除安排教育性課程外,亦應進行心理狀態評估與諮商治療,輔以社交技巧、情緒管理、壓力調適及正向心理學等課程,提供適性、多元之衛教。爰提刑法增訂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建議除從法律、教育、宣傳上著手打擊酒駕,醫療介入將能協助解決酒駕的根本成因,以防堵酒駕管制之漏洞,有效遏阻酒後駕車行為,確保交通安全之目的。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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