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理由是現行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十年的規定,究竟是偵查與審理期間合併累計或僅審理期間累計,實務有爭議。提案擬明定為偵查與審理期間合併累計,並要求檢察官續行限制須聲請法院裁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盼明確限制出境出海的期間計算方式,保障人民居住遷徙、工作與受教育等自由,並促使案件審理更積極迅速。
主要影響對象
被限制出境、出海的被告,以及檢察官、法院等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三條之三,明定限制出境、出海期間採偵查與審理合併累計、不得逾十年,並要求續行限制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保障被告基本權;疑慮:對複雜案件偵審需時較長者,期間上限是否影響追訴效果。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條文,可一併留意期間計算與法院審查的配套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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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徐巧芯等19人,鑑於人民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但為兼顧刑罰權之行使,對被告出境及出海的限制處分具有必要性。然而,現行規定中,限制出境、出海不得逾十年之規範,究竟係偵查與審理期間合併累計,抑是僅審理期間累計,實務迭有爭議,因此有必要明確加以規定,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此外,限制人民出境及出海之處分,不僅影響人民居住與遷徙自由,亦直接關涉人民從事工作、選擇職業之自由,甚至影響其受教育之選擇權,因此,該限制不宜超過十年。另檢察官認有繼續限制之必要亦須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故而偵查與審理期間應合併累計。再者,修正後亦可促使檢察官及法官因受期間限制,在處理案件時更加積極並妥善迅速地進行偵查與審理,以達成訴訟程序之有效運作,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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