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將主管機關由已於2012年裁撤的行政院新聞局,更正為承接其業務的文化部。屬配合行政院組改的條文文字更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律條文與現行政府組織架構一致,避免主管機關名稱與實際權責脫節而生適用疑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使法律與現行組織一致、確保條文明確;疑慮:此類技術性修正一般爭議較低,公開討論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改名稱校正型修法多屬技術性更新,可留意是否仍有其他法規未同步更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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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等19人,鑑於行政院新聞局因配合行政院功能業務暨組織調整,將業務權責均移轉至文化部,亦於民國(下同)101年裁撤,然迄今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主管機關仍未予以調整,故此,修正主管機關單位名稱,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新聞局之業務已於101年裁撤,相應業務與權責均移交至文化部,然而,根據《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其主管機關名稱未隨之調整,於此,須使法律條文與現行實際情況相符,將主管機關名稱更為文化部,此舉與憲法謂之權力分立原則,具高度密切性。
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功能業務之移交適法性,亦確保法律規範與現行政府結構一致,除助法律條文現代化外,更確保主管機關名稱與實際行政架構無異,故此,爰擬具「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此合法且合情理之調整,方為落實行政組織現況暨保障法律條文明確等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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