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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修法中
本屆立法院有
6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
現行條文可能變動
。
看修法提案 →
一句話看懂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規範中央廣播電臺之設立、組織、業務及監督事項,旨在確保廣播電臺之公共性與獨立性,促進多元化與自由化之發展,以健全廣播事業並提供優質服務。
6
相關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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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已三讀
3
提案政黨
審議中 6(100%)
已三讀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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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所有「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民進黨 4
民眾黨 1
國民黨 1
全部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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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1996-02-05・共 1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設立中央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負責國家新聞及資訊之傳播,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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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臺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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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臺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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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臺之任務如下: 一、對國外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樹立國家新形象,促進國際人士對我國之正確認知,及加強華僑對祖國之向心力。 二、對大陸地區傳播新聞及資訊,增進大陸地區對臺灣地區之溝通與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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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臺以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海外部及原中央廣播電臺使用之國有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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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臺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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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以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以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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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政府有關機關人員、大眾傳播事業人員、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中遴聘;其遴聘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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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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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本臺之營運方針。 二、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審核本臺年度預算及決算。 四、決定本臺節目方針及發展方向,並監督其執行。 五、決定分臺、轉播站之設立及廢止。 六、修正本臺捐助章程。 七、訂定、修正關於事業管理及業務執行之重要規章。 八、遴聘總臺長並同意副總臺長及其他一級主管之遴聘。 九、人事制度之核定。 十、設立各種諮詢委員會。 十一、其他依本條例或相關法令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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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決算表冊之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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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董事、監事除董事長及常務監事外,均為無給職。但開會時得酌支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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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臺置總臺長一人,副總臺長二人或三人,任期均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總臺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臺務;副總臺長輔佐總臺長,襄理臺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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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臺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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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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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本臺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轉報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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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臺捐助章程,由捐助人依本條例及有關法律規定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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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本臺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本條例設置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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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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