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將「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中「外籍勞工」一詞修正為「移工」。提案理由與消弭歧視、配合居留證用語及國際慣用語一致有關,屬名詞統一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政府採購法用語與其他法令及行政文件統一採用「移工」,回應部分團體對稱呼的關切。
主要影響對象
政府採購得標廠商、其僱用之跨國勞動者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將「外籍勞工」用語改為「移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更名去歧視、與既有用語一致;疑慮:有意見認為屬象徵性調整,實質權益是否改善仍待觀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一批多案皆為「外籍勞工」改「移工」,可一併檢視是否全面同步更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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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等23人,鑑於台灣近年來積極推動外國勞工政策,其一重要改革即為將「外籍勞工」一詞命名為「移工」,該項改革動機源於普遍社會針對外籍勞工之敏感性與刻板印象,據國際勞工組織定義,外籍勞工乃未具該國籍,但於該國就業之勞動者,然而,以聯合國相關公約述明,若將其改為「移工」得更客觀描述相關勞動者為透過移動並尋找工作,此舉,表示我國對外籍移工之肯定與尊重,經參考民間團體及各國慣用語,亦配合內政部將外僑居留證之居留事由,將「外籍勞工」一詞更名為「移工」較為妥適,故此,為消弭歧視、遵法而為,落實我國移工政策,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護政府保障移工勞權暨落實憲法平等原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外勞」為外籍勞工(Foreign Workers)簡稱,指遠離家鄉至他國工作者,「移工」為移住勞工或國際移工(Migrant Worker),謂透過移動、遷移予以求職者,簡言之,移工為廣義詞彙,括及各種不同國家、地區、行業、職業之跨國勞動者,為移民之身份,非僅為勞動者。
二、近年為減少歧視和偏見,我國於西元2019年5月1日勞動節當日始起,將「外籍勞工」於我國居留證之居留事由正式改為「移工」,顯見我國對於勞權和多元文化之尊重,改革非僅為名詞轉變,須透過文化交流與相互尊重,促進包容之社會氛圍,致使每位來台求職移工,均獲應有尊重及保障,此變革與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平權,具高度密切性。
三、移工朋友為追求更好之生活和發展,做出離鄉背井之不易決定及努力,除為台灣社會和經濟做出貢獻外,更促進我國社會對多元文化暨人權關注,於此,我國亦同步提升相關工作條件、社會保障、法律地位等,對台灣社會和文化發展均為互惠。
四、基於憲法之勞權平等原則,移工朋友更為台灣經濟發展背後之無名英雄,故此,期透過更名,帶動大眾全面使用友善用語,讓社會氛圍更尊重、更包容、更多元,故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予以齊平規定,平等、平權對待世界各國來台之移工朋友,此合法且合情理之調整,方為落實勞動平等原則暨保障勞工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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