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葉元之等17位委員提案於「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指出收容動物安樂死制度廢除後,民間收容處所缺乏管理規定,環境惡劣或動物遭虐事件時有所聞。本案擬規定民間收容所須經申請並定期接受評鑑、查核,相關管理、獎勵與評鑑制度由地方政府訂定。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將民間收容所納入管理,透過申請、查核、評鑑與資訊公開提升收容品質,減少收容動物受虐情形。
主要影響對象
民間動物收容所及其經營者、收容中的動物、地方政府動保主管機關,以及關注動物福利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新增民間收容所須申請、定期接受查核評鑑,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管理、查核、獎勵、補助與評鑑等制度,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零安樂死後民間收容所無法可管的空白,保障收容動物權益;疑慮:管理制度授權地方訂定,各地標準與執行量能可能不一,需有配套輔導避免增加善心收容者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的條文,落實成效常取決於各地子法與執行量能,可後續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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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7人,鑒於收容動物安樂死制度廢除後,然而目前動物保護法對於民間設置收容處所仍無管理規定,環境惡劣或收容動物遭虐待事件時有所聞,爰擬具「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增訂民間收容所須經申請並接受評鑑,查核、獎勵與評鑑等管理制度由地方政府定之。以期減少虐待動物之憾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收容動物安樂死制度廢除後,各地收容所收容動物數量增加,然而目前動物保護法,對於民間設置收容處所無管理規定,環境惡劣之民間收容所或收容動物遭虐待事件時有所聞。
二、為減少相關事件損及收容動物權益,彰顯保護動物之重要性,爰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增訂對於民間收容所須經申請,並定期接受查核,管理、查核、獎勵、補助與評鑑制度由地方政府制定細部規範。透過資訊公開透明,以助提升民間收容所品質,期減少虐待動物之憾事發生。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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