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需定期檢討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標準,以避免因財產價值調升而影響身心障礙者權益。草案希望解決部分身心障礙者因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的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避免因財產價值調升而失去福利津貼,保障其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可能改變其領取福利津貼的資格和金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每年需定期檢討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定期檢討評估標準有助於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避免因財產價值調升而影響其福利;疑慮:定期檢討可能增加行政成本和複雜度,且標準的調整可能需要更多資源和時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關注定期檢討標準的具體實施方案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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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陳俊宇、蔡易餘等17人,有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雖有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經費補助,然而該需求評估標準乃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惟近期卻時常發生有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據此提案修正應每年定期檢討,讓該評估標準能更趨公正,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二、惟近期卻時常發生有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
三、據此提案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每年主動定期檢討,爰提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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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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