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把「修復促進者」納入得拒絕證言的對象。修復式司法中的促進者常接觸當事人秘密,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規定其不得無故洩漏,但刑訴法第182條原本未列入,本案予以補列。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保障修復程序當事人的隱私與信任,避免修復促進者被迫在訴訟中成為攻防證人,鼓勵當事人坦承。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修復式司法程序的被害人與被告、修復促進者,以及偵審中的檢察官與法官。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條,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等得拒絕證言之專業人員中,增列「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之秘密得拒絕證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復促進者掌握當事人秘密,比照醫師、律師等賦予拒絕證言權可保障隱私與修復信任;疑慮:擴大拒絕證言對象是否影響案件事實調查,範圍如何拿捏仍可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拒絕證言權涉及隱私與發現真實的拉鋸,可留意適用範圍與例外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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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鑑於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雖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修復促進者……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惟前揭《刑事訴訟法》卻獨漏「修復促進者」之拒絕證言權。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有增訂修復促進者因修復程序所知悉秘密得拒絕證言,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二及第二百七十一條之四,明定檢察官及法官於偵審中,可以將案件轉介到適當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修復,而修復式司法旨在鼓勵行為人坦承錯誤,承擔責任,因此,進行修復之修復促進者,容易在修復過程獲知有關他人秘密,從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明定「修復促進者或其所屬機關(構)或團體之人員,對於修復程序中所獲得之資訊,除犯罪被害人及被告同意外,不得無故洩漏。」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避免修復促進者淪為訴訟攻防之證人。
二、為保護職業倫理與信任關係,對於醫師、藥師、心理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因掌握個人隱私資訊,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賦予渠等拒絕證言之權利。而「修復促進者」雖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不得無故洩漏」,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並未配合增列「修復促進者」之拒絕證言權,故有增列之必要。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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