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8277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6-01-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旨在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以符合身心障礙權利公約精神、國際人權標準及永續發展目標,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確保其尊嚴與生活權益。主要修正包括擴大交通服務、調整權責機關、增加身心障礙者代表比例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獲得更完善的保護和支持服務,促進他們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相關福利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七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疑慮:修正條文可能增加機構營運負擔,影響服務品質。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修正條文對身心障礙者權益和福利機構營運的實際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羅美玲、陳冠廷等16人,鑑於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施行,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接受國際審查,惟據國際審查意見指出,現行法令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和支持服務仍有不足之處。為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更符合公約精神、國際人權標準及永續發展目標(SDGs),促進身心障礙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進一步確保其尊嚴與生活權益,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基於身心障礙者及行動不便長者交通接送之需求逐年提高,非屬大眾運輸工具之無障礙交通設施及運輸服務亦需求殷切,爰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原行政院衛生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組織改造為衛生福利部,原屬內政部之社政業務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修正授權辦法之權責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
三、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組成比例並增加身心障礙兒童或少年代表,並確保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及表意權,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條之一)
四、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業務負責人院長(主任)及其責任,以及終身或一年至十年內不得擔任院長(主任)、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明定主管機關邀請法律、身心障礙福利及其他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進行消極資格事實、情節、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擔任職務之審認;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院長(主任)之消極資格,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不適任資格之審認、資訊蒐集、處理、利用、查詢等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三條之七)

提案人

連署人(14)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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