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吳春城、翁曉玲、廖偉翔等17位委員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現行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於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提案理由是隔代照顧比例上升、許多祖父母輩仍在職,因此擬調整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以因應隔代照顧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仍在職的祖父母輩照顧者可能獲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權益,有助於緩解隔代照顧家庭的工作與育兒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仍在職且照顧孫輩的受僱者、雇主與勞動主管機關,以及隔代照顧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調整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規定以涵蓋隔代照顧需求;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隔代照顧現況,應讓在職祖父母輩也能適用育嬰留停相關規定;疑慮:擴大適用對象對雇主與制度設計的影響、條件如何界定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同批次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互為配套,宜合併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2-13,2024-12-1
交付審查2024-12-13,2024-12-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春城、翁曉玲、廖偉翔等17人,鑑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調查,現今三歲以下之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之比例大幅提高,同時教育部研究報告顯示,國人初為祖父母之平均年齡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民國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則為61.3歲,可見許多民眾初次成為祖父母時,仍有一大部分保持工作狀態尚未退休,必須面臨工作與育嬰之兩難,為改善此情形,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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