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9200000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審查完畢
最新進度
2025-08-1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這部草案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修正刑事訴訟法關於警方、檢察事務官對被拘提逮捕者「非侵入方式採尿」的程序。重點是補上正當法律程序與事後救濟,讓採尿取證有更明確法源。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執法人員在合憲程序下採尿取證,同時給被採取人事後申訴與救濟管道,回應大法官對程序不足的指正。
主要影響對象
被拘提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警察與檢察事務官、檢察官、刑事司法體系。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205條之2第2項(將採尿移列並增訂急迫得逕行採取)、第3項(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認不應准許者3日內撤銷),新增第205條之3(鑑定許可書內容與出示身分文件)、第205條之4(事後救濟機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憲判第16號意旨、補足採尿法定程序、增設救濟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疑慮:逕行採尿仍可能侵及隱私與身體權,急迫例外是否被濫用、事後審查能否有效把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另兩件採尿修正同源於同一憲判,建議並列比較各版本的急迫門檻與救濟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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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委員會審查2025-03-26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為符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之意旨,完善本法關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及蒐證必要處分之正當法律程序,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百零五條之三及第二百零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完善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及蒐證供鑑定使用,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非侵入方式採尿之程序,應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之判決意旨,將採尿部分移列為第二項,並增列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
二、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三項)
三、參酌本法二百零四條之一及二百零四條之二規範,載明鑑定許可書之內容,並增列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出示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三)
四、明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依第二百零五條之二第二項後段所為之逕行採取處分,應給予受採取人事後救濟之機會,以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新增第二百零五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7)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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