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主張設立中央地方以外的獨立第三方申訴管道、增訂多項安置期滿後至少追蹤輔導一年的機制、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行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範圍,並延長委託安置者成年後的安置至畢業。理由是收出養與安置過程的兒少權利保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兒少安置的申訴救濟、後續追蹤與成年後過渡安置,回應收出養與安置權益保障的缺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收出養與安置中的兒童及少年、寄養與安置機構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兒少權益保障法第五、二十三、五十二、五十九、六十、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一百十一條,內容含獨立第三方申訴管道、安置期滿後至少追蹤一年、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行使父母權義範圍、家庭處遇與安置輔導計畫及延長委託安置至畢業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收出養與安置的權益保障、提供獨立申訴與後續追蹤、保障成年後過渡;疑慮:獨立第三方機構的定位與資源、追蹤與延長安置的財政與人力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新增的獨立申訴與追蹤機制需配套資源,可留意主責機構與經費來源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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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兒少於收出養安置過程權利未盡完善,本法有責設立審核與申訴管道、增訂安置期滿後追蹤機制,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行使、負擔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範圍,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兒少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有中央、地方以外之獨立第三方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新增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期滿後,應續與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三、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安置結束之兒童及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修正條文第五十二條)
四、緊急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其追蹤輔導之必要性應另行評估確定之。(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
五、明定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六十條)
六、家庭處遇計畫應邀集交付安置之親屬、寄養家庭服務機構或安置機構,定期召開聯繫會報。(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七、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者,且依本法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應提出安置輔導計畫。(修正條文第六十五條)
八、主管機關應訂定保護措施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有損害之疑慮時的申訴機制。(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
九、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者,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修正條文第六十七條)
十、委託安置之兒童及少年,年滿十八歲,經評估無法返家或自立生活者,得依其意願繼續安置;其已就讀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得安置至畢業為止。(修正條文第一百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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