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8080000

「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22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四條,將「新住民」一詞明文納入教育機會均等的保障條文中。提案理由是新住民人口已逾五十萬,現行條文僅以「其他弱勢族群」概括,主張正名以保障新住民受教權並利後續子法制定。
能幫助到什麼
使新住民在教育基本法中獲得明確列名保障,有助於後續相關教育政策、子法與行政命令的制定方向。
主要影響對象
新住民及其家庭、教育主管機關與相關政策制定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四條於教育機會均等之保障對象中,明文增列「新住民」一詞。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新住民人數眾多,明文正名可確保受教權並引導子法制定;疑慮:基本法為原則性規範,列舉特定族群的必要性與一致性標準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本法的「正名」修法,重點在它對後續子法與政策的指引效果,而非直接創設具體權利。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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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22
交付審查2024-11-2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鄭正鈐、羅智強、楊瓊瓔、洪孟楷、陳菁徽等17人,鑑於全球化及國際化潮流下,外國移入人口日益增多,新住民為適應不同之國度與社會環境,須重新學習與認識臺灣生活相關資訊、法令、生活習慣、風俗民情等,以克服在臺生活所面臨之挑戰。惟「教育基本法」並未針對新住民一詞有所明文,為使「教育基本法」對於新住民在臺生活權利有相關保障,且能順利融入社會又具備基本謀生能力,使其於臺灣社會得以教養兒女並增進親職教養能力,落實多元文化學習及循序漸進的學習效果,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三條第一項:「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締約國公認教育應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增強對人權與基本自由之尊重。締約國又公認教育應使人人均能參加自由社會積極貢獻,應促進各民族間及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並應推進聯合國維持和平之工作。」且據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之規範:「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上述法律條文皆以明文規範來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
二、此外,據內政部移民署統計至民國113年5月底公布之資料顯示,全國的新住民人數已高達57萬人。新住民的到來,為臺灣帶來多元的視野以及豐沛之文化激盪。我國對新住民之「受教育權」,卻未能進行有效保障,參諸其原因為作為教育原則之準則的「教育基本法」,未將「新住民」一詞明文規範入「教育基本法」第四條條文內容中。
三、觀其「教育基本法」第四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條文內容中,新住民族群僅以「其他弱勢族群」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含糊帶過,實有不足。
四、綜上所述,雖基本法為方針制定不須到達枝微末節。然若影響已高達一定程度,應以明文規範,以免影響政策制定。又於「教育基本法」做名詞正名與定義,對於子法的制定以及行政命令的頒布皆有馬首是瞻的效果。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四條,將「新住民」一詞明文於教育機會均等之條文內,以保障新住民之受教權。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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