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萬美玲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教育基本法第2條,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美育)納入教育目的的範疇。理由是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為我國教育基本目標,但作為根本大法的教育基本法第2條未明文納入美育,與五育均衡理念不符。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美育將在教育基本法層級獲得明文宣示。提案方認為有助於落實五育均衡、彰顯國家對藝術美學素養的重視,並使教育基本法更為完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學生、教育工作者、藝術與美感教育相關領域及教育政策推動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於教育目的中增列「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美育)。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美育入法可落實五育均衡、強化藝術美學素養的法律保障;疑慮:屬原則性條文增列,實質效果仍須仰賴課程與政策的具體推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教育目的條文的文字補充,可留意入法後與既有美感教育計畫的銜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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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我國教育基本目標,「國民教育法」亦開宗明義將其作為教育宗旨。然而「教育基本法」為我國教育體制之根本大法,卻未將「美育」載入規範,不符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理念。爰提案「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藝術和美學素養」納入教育目的之範疇,以落實五育均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我國教育理念,「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即說明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宗旨。教育部亦自99年起開辦「德智體群美五育理念與實踐」教材敦法設計徵選,盼落實五育並重之精神。再者,我國現行12年國民基本教育,其第一核心即為五育均衡,顯現落實五育均衡目標之必要性。
二、「美育」長時間為我國教育體制所忽略,然教育部早已於102年8月提出「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一期五年計畫(103年至107年)」,將美育的執行與推動列入長期政策計畫,得以彰顯五育並重理念,但至今藝術與美學素養仍缺乏法律層面的宣示與保障,實難彰顯國家對於推動五育均衡發展以及國民藝術美學素養之重視。
三、綜上所述,「教育基本法」為我國教育制度以及落實教育精神之根本大法,推動教育之現代化,並補充憲法原則性規範不足。該法第二條訂明教育目的,羅列現代化國民之特性,然其中缺乏美育項。爰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藝術涵養與美感素養」納入,使「教育基本法」更為完備,以利我國教育體制發展,並落實全人教育目標。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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