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7810000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郭昱晴等16名委員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理由是現行規範多有闕漏,無法兼顧生態環境、動物福利與經濟生產的平衡。本案內容廣泛,涵蓋飼主責任、寵物產業管理、公立收容所量能、虐待動物定義與罰則、禁止以賭博娛樂等方式贈與動物、實驗動物福利及動物保護檢查員職權等多面向。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期望強化飼主責任與寵物產業管理、充實收容所量能、明確界定虐待樣態並提高處罰,並賦予動物保護檢查員一定司法警察官地位。對動物保護倡議者與關注動物福利的民眾可能具有意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飼主、寵物買賣與食品業者、網路平台業者、實驗動物使用單位、公立收容所及動物保護檢查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動物保護法多項條文,包括第一、三、四之二、五、六、十、十二、十四、十四之二、十五、十九之一、二十一、二十二及其多款、二十三、二十三之三、二十七、二十七之一、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三之一等,分別涉及飼主責任、產業管理、收容所量能、虐待定義與罰則、贈與限制、實驗動物及檢查員職權。詳細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全面修法可補足現行規範闕漏、強化動物福利與飼主歸責、提升收容與執法量能;疑慮:規範擴張對業者與飼主增加義務與成本,檢查員司法警察官權限的範圍與訓練須審慎界定,並須兼顧民俗文化等實務情形。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為大幅度的動保法修正,涉及條文與利害關係人眾多,建議逐項對照原文與其他動保版本理解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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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現行動物保護法規範事項多有闕漏,無法顧及生態環境、動物福利、經濟生產之平衡,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強化飼主責任,明確飼養規範。(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二條之八及第三十三條之一)飼主有責提供符合動物天性之飼養環境與照顧措施,明定基本照顧原則、禁止棄養、收容動物經認養後原飼主不得要求領回、有為寵物結紮之責任。
二、有效管理動物相關產業,強化專業人員能力、落實寵物登記等歸責。(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二條之四及第二十二條之五)經營寵物買賣業者,應置專任人員或專門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在職教育訓練、登記並獲許可、完成寵物登記等責任;經營寵物食品業者,應於外包裝或說明書說明持品資訊、避免使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使用之物質,並不得有不實或誇張之廣告方式。前述兩者皆不得於網路廣告違反相關規定,網路業者亦有責任提供主管機關相關違法證據。
三、充實公立收容所量能。(第四條之二、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明定政府應寬列動物保護預算、保障專款專用,以充實公立收容所促進動物保護之量能。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評鑑並公布結果之權責。
四、保障動物福利,明確定義禁止之虐待動物樣態,並修正處罰規定。(第六條、第十條、第十四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虐待動物不僅限於暴力傷害動物,應修正定義包括對動物生理或心理造成傷害、痛苦、緊迫或恐懼之行為或不作為。有棄養、虐待紀錄者,不得再飼養任何動物;判刑確定者,亦須接受輔導。遭虐待之動物,應由主管機關立即沒入,不得返還。
五、禁止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等方式交換或贈與動物。(第十條及第二十七條)
民眾在不了解飼養方式及物種習性下隨機獲得動物,衍生大量棄養及不當飼養情況,嚴重損害動物福利。惟考量實務上部分行為可能涉及民俗文化活動,仍應予尊重,爰增訂但書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務情形公告不受限制之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
六、保障實驗動物福利,並強化相關規定。(第十五條)
動物實驗原則3R包括「減量、替代、精緻化」,故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優先以非動物之替代方法為之」,將替代原則明定於法律文字。
七、動物保護檢查員具司法警察官之權,回應社會期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
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應須經司法警察專長訓練,始得服勤執法;其訓練機構、課程、退訓、考核、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農業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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