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部草案從打擊毒品與毒駕的執法需求出發,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的採尿程序。目的在補足第一線員警查驗毒品施用、毒駕的法源,避免執法窒礙或陷入人權爭議。
能幫助到什麼
可能幫助第一線警察在面對疑似毒駕或毒品施用者時有明確採尿取證依據,並回應大法官對現行條文程序不足的指正。
主要影響對象
受採尿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疑似毒駕或毒品施用者、第一線警察與警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05條之2,就非侵入方式採尿補足法定程序以符憲判第16號意旨;提案說明同時主張提高毒物快篩試劑與光譜儀編裝比例,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三級與新興毒品增長、補足毒駕與毒品施用查驗法源、落實憲判第16號;疑慮:採尿涉及身體權與隱私、放寬執法可能引發人權爭議、應同步檢視快篩與光譜儀等配備而非僅擴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立論偏重緝毒執法效能,建議與其他同源版本對照,留意人權保障條款的強弱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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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15,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15,2024-11-1
委員會審查2025-03-26
委員會審查2025-08-13
委員會發文2025-08-15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考量我國政府將打擊毒品視為長年持續性政策,惟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6號認定,現行員警在取締毒品吸食及採證之法令條文未臻完備,造成執法恐有窒礙或使員警陷入人權爭議,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衛福部《113年藥物濫用案件暨檢驗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近年三級及新興混和型毒品施用呈高度增長趨勢,然現行員警所能使用的工具不完備,面對疑似毒駕或毒品施用者,除非當場毒癮發作,否則僅以鼻嗅氣味、目視外觀判斷是否施用毒品難度甚高,也經常因現場未偵獲毒品、施用器具,僅以精神狀況不佳處置,避免引發執法人員捲入人權爭議。員警實務對於《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毒駕的移送,是攔停該駕駛人並當場查獲持有毒品後,針對持有毒品的部分依法定程序辦理,並於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若檢驗結果呈現陽性反應,再將該檢驗報告補行陳報予檢察官併案處理,拒絕者則難以毒駕行為併論。
二、依據111年憲判字第16號【司法警察(官)採尿取證案】,大法官認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係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而為規範。惟其規定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資訊隱私權及免於身心受傷害之身體權之意旨。
三、除警政署應提高毒物快篩試劑與光譜儀等編裝比例,為完備第一線警務人員查驗毒品施用、毒駕之法源,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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