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為《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俗稱藐視國會罪)。該條於113年5月增訂,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處刑。理由指該條已於113年10月經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違憲、自宣示日起失效,故提案刪除。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把已遭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的條文正式從刑法刪除,使法典與大法官判決一致、避免條文形式存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的公務員,以及關注國會調查權與質詢制度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刪除《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虛偽陳述之處罰規定),配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條文已違憲失效、刪除以維護法典正確性與法安定;疑慮:刪除後對立法院質詢真實性的規範是否留有空白,待後續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到「刪除已違憲條文」類提案,可一併留意是否有替代規範跟進。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院於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增訂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所謂的藐視國會罪,「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上述條文,經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違憲,宣告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失其效力。
三、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規定因失其效力,爰此提案刪除。
提案人
連署人(18)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