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調整廠商停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裁處權時效的起算時點。理由指機關常延遲發動停權程序,導致啟動時往往已逾行政罰法三年裁處時效,無法將不肖廠商停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藉由變更時效起算點,可降低因機關延宕而使停權程序超過時效的情形,有助追究違規廠商責任、維護採購公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政府採購的廠商,以及辦理採購與停權程序的行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變更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如改自機關知悉時起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不肖廠商因時效逃避停權、維護政府採購公正性;疑慮:時效起算改變可能延長廠商不確定狀態、需兼顧法律安定性與比例原則。
政治雷達小叮嚀
時效起算點的調整看似技術性,卻直接影響廠商權益與機關裁處空間。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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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不肖廠商於政府採購程序時出現不法行為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行政機關往往延遲發動停權程序;又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非由機關知悉時起算,因而屢發生當機關啟動停權程序時,早已逾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三年裁處權時效,致未能將不肖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一定期間,嚴重影響政府採購之公正性。為確實追究不肖廠商之責任,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變更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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