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擬要求雇主於勞工表示要延長工時時應明確拒絕,不得以消極容忍勞工滯留工作場所的方式,規避給付加班費。理由是引用法院判決,認為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延長工時卻未制止,視為已同意,應給付加班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保障在雇主默許下延長工時的勞工,使其加班工資請求權更有明確依據,減少雇主以消極不表態規避加班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增列雇主於勞工提出延長工時時應明確拒絕,不得以消極容忍致勞工滯留工作場所而拒付加班費。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勞工常處弱勢,明定雇主須明確拒絕可防止規避加班費、保障勞工權益;疑慮:認定標準與舉證可能產生爭議,並增加雇主工時管理上的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加班費認定的勞資權益案,可關注「明確拒絕」與舉證責任的具體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8,2024-11-1
交付審查2024-11-08,2024-11-1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黃健豪、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鑒於勞動基準法訂立之初,以勞資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之平等地位為出發點,惟依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主文中明道:「勞基法第二十四條雖規定雇主對於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工負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義務,惟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須經勞雇雙方同意,雇主並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又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且雇主對於勞工在其管領下的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具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等語,為保障我國勞工就延長工時之部分受薪資保障,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求雇主應於勞方提出延長工時之表示時,明確拒絕其勞務之給付,不得以消極之方法容忍勞工滯留工作場所,而拒絕對勞工給付延長工時部分之工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2)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勞動基準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