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起因於近來有中央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採購案評選委員引發爭議,提案希望明確規範,避免民意代表擔任行政機關採購評選委員,以維護評選的公平公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降低立法權介入行政採購評選的疑慮,強化採購評選的中立性與公正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級民意代表、政府採購承辦機關及投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四條,朝限制民意代表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方向調整,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避免立法權干預行政權、防止評選不公;疑慮:民代專業參與是否一律排除、限制範圍是否過寬,外界看法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採購評選涉及利益衝突議題,可一併關注其他防止利益衝突的相關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有鑑於近來發生中央民意代表擔任地方政府採購案評選委員之爭議,為求各級政府機關採購評選作業之公平與公正,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採購案所遴聘之評選委員,其遴聘目的係為確保政府採購評選作業的公平與公正。
二、若有民意代表擔任行政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之情事,恐有立法權干預行政權、並有造成立法權與行政權矛盾衝突之虞。又民意機關內部就採購案已設有經費稽核等委員會機制,藉此得監督採購之辦理。
三、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避免民意代表為評選委員而有評選不公的問題。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政府採購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