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現行育嬰留職停薪以子女滿三歲前為限,提案認為對收養較大齡兒童的家庭不利,擬新增規定,讓收養六歲以下兒童的受僱者也能更彈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收養較大齡兒童的家庭有足夠適應與陪伴時間,營造更友善的收養環境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收養家庭的受僱者、被收養兒童及其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新增第二項給予收養六歲以下兒童者更彈性的育嬰留停規定,原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文字修正。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收養兒童最佳利益、參考國外較寬鬆制度、鼓勵國內收養;疑慮:企業(尤其中小企業)人力與成本負擔、適用年齡如何訂定,可能有不同意見。
政治雷達小叮嚀
育嬰相關修法常涉及勞資成本分擔,可關注配套的就業保險給付如何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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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鑒於現行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其子女為三歲以下兒童,始得為之。為營造國內友善收養環境,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避免收養人因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年齡規定,而無足夠照顧收養子女之適應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被收養兒童及其家長於照顧適應期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按兒童權利公約第十八條規定,締約國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且兒童之最佳利益應為基本考量。另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就業父母之子女有權享有依其資格應有之托兒服務及設施。觀察國際上有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範,如瑞典不論家長之未成年子女係親生或收養,於子女滿十二歲前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另查澳洲對於收養人提供更寬鬆之育嬰假福利,若有收養年齡未滿十六歲之兒童及少年,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二、又查我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雖於一百零三年修正時,已將受僱者收養兒童納入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惟細究該規範之實質內容,並未將收養超過三歲兒童之收養家庭需求納入考量,仍一律規定受僱者之子女滿三歲前始得申請,顯不利收養較大齡兒童家庭之最佳利益,此規範實有修正之必要。
三、為營造國內友善收養環境,使收養兒童進入收養家庭後,能獲得足夠之照顧,並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實應新增對收養兒童之受僱者提供更彈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參考國外制度,並審酌我國現行育嬰假得申請之期間,新增第二項,給予收養六歲以下兒童為子女之受僱者,更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使其有足夠時間陪伴收養子女;另配合收養兒童之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規定之放寬,原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其文字亦配合修正之。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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