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回應少子女化問題,放寬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子女年齡上限由三歲提高至六歲、申請年限由二年延長至三年),並新增「親職假」制度,將請假單位細分,讓父母可因子女臨時停課、生病、學校活動等短期需求請假,期間至子女滿十二歲。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父母可有更長的育嬰留停期間與更彈性的親職假,兼顧工作與照顧;分散請假亦意在減少對企業營運的衝擊。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十二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雇主及企業,以及就業保險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六條放寬育嬰留停子女年齡至六歲、年限至三年;增訂第十六條之一親職假(至子女滿十二歲);修正第二十一條增訂但書,雇主證明濫用並經認定者不受限制。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放寬與彈性化請假有助友善生育環境、兼顧家庭與工作;疑慮:企業關注人力與成本影響,並關注親職假是否帶薪、財源及防濫用機制。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假別新增的條文,可特別留意是否帶薪、由誰負擔及防濫用的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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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邱若華、林沛祥、廖偉翔、張嘉郡、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我國出生人口屢創新低,由103年21萬新生兒銳減至112年剩13.5萬名。過去政府祭出不少育兒補助,然似乎未見成效。民間問卷調查亦指出,我國政府催生政策、職場環境友善、社會民眾氛圍,均有待加強。故欲改善嚴重少子女化趨勢,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放寬育嬰留停薪之限制,又考量兒童時有臨時停課、疾病照顧、學校教育活動等短期需求須父母請假照顧,故新增親職假之規定,將育嬰假請假單位縮小,以使勞方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亦可分散其集中請假而影響企業經營,共創勞資雙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已經成為嚴重的國安問題,政府應採取更積極之作為,營造友善之生育環境。又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爰修正第一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資格限制,由子女滿三歲調至六歲;申請年限,從兩年調整為三年。(第十六條)
二、考量國小以下階段子女非全天候上課,或時有臨時停課、疾病照顧、學校教育活動等短期臨時需求必須父母請假照顧,爰新增親職假之規定,將育嬰假請假單位縮小,以使勞方兼顧家庭及工作外,亦可分散其集中請假而影響企業經營,共創勞資雙贏。另查瑞典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年齡上限放寬至十二歲,又參酌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我國兒童年齡定義為十二歲。爰訂定申請親職假,期間至子女滿十二歲止。(第十六條之一)
三、考量親職假之屬性,為避免受僱者浮濫申請親職假以作他用,倘雇主證明受僱者濫用親職假,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相關勞動法律規定者,不受本條限制,爰新增第一項但書規定。(第二十一條)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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