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3920000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1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由廖先翔、邱若華等19位委員提出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在加重虐待、傷害及殺害動物的刑罰、設置24小時動保通報專線,並規範飼主送交動物與棄養認定。提案理由指出虐待動物案件仍層出不窮,過往判決常以易科罰金草結,難收嚇阻之效。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透過加重刑罰與設置通報專線,強化對受虐動物的救援與保護,並明確化棄養認定,回應民眾對動物生命權的重視。
主要影響對象
寵物飼主、收容所與動保人員、執行救援的警消人員,以及一般飼養犬貓等寵物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條(飼主送交動物移列)、第十四條(24小時動保通報專線)、第二十五、二十五條之一(重新設計刑度並加重)、第二十六、三十、三十三條之一等,新增第十四條之三(救援損失補償)、第二十一條之一(送交要件與棄養認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刑罰與完善通報、棄養規範以嚇阻虐待動物;疑慮:刑度提高的比例原則、棄養認定範圍及對飼主與執法量能的影響,可能引發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有多版本動保法修正併行,可比對各版對刑度與棄養認定的設計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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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委員會審查2024-11-13

案由

本院委員廖先翔、邱若華等19人,有鑑於動物保護法迄今實施20年有餘,期間歷經多次修法,亦將原先立法精神由消極處理虐待案件改為積極預防。然部分條文尚有不足疏漏之處,及近年虐待動物行為仍然層出不窮。為強化動物之保護、提升國民對動物生命權之尊重,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有關飼主飼養之動物送至收容所規定移至第四章「寵物之管理」章第二十一條之一並酌予修正,爰刪除第三項規定。(第五條)
二、設置統一動保專線並提供二十四小時通報救援之功能。(第十四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人員、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為免除動物生命之急迫危險,因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其應可歸責於飼主,不予補償,由財產受損害者向飼主求償,以求盡妥善照顧保護之責並符公平原則。(新增第十四條之三)
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飼主送交動物要件、程序訂定規定,規範飼主未依規定送交視為棄養,飼主無正當理由未登記遺失動物視為棄養。(新增第二十一條之一)
五、現行條文是有重大傷害動物之事實才有刑責,而過往判決上也常以易科罰金草結,不符合國人期待也難收嚇阻之效,故按不同傷害層度予以重新設計刑罰制度。(第二十五條)
六、將原條文改成「重傷或殺害動物,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重傷或死亡」,無須限定使用何種加暴手段,皆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而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輸入未經檢疫動物會造成動物被銷燬,為個人的私利造成其他動物生命權遭剝奪,應同殺害動物之刑責受最重之處分。(第二十五條之一)
七、若規避、妨礙、拒絕動保員檢查、執行勤務之處罰低於所犯事實之處罰,則犯罪者皆可以此規避原應所負處罰,為原立法漏洞。故併入原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避、妨礙或拒絕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及第十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人員之檢查或抽樣檢驗,以提高罰鍰。(第二十六條)
八、第二項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增訂,當時基於對虐殺動物訂定刑責為我國社會通念所不接受,故提高行政罰方式以嚇阻。惟現行動物保護法已具刑法之嚇阻手段,爰刪除此項之規定。(第三十條)
九、刪除本條,移列至第三十條以提高罰鍰。(第三十條之一)
十、現行不得飼養之規定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僅限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為免掛一漏萬,爰修訂不得飼養規定擴大至第三條第五項規定之寵物「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以求完整保障。(第三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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