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388000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1-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因應托育機構虐童、性侵事件,認為現行為保護兒少隱私而對公示限制過嚴、欠缺公示期限與主責機關。修正案明定案件審議時間與公示期限,將審議權集中於中央,並規定中央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審議、得公布必要的加害單位資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家長可較即時得知違規托育單位資訊,提升托育選擇的知情權與對機構的信任,並使案件審議有時限。
主要影響對象
有托育需求的家長與兒童、托育機構與教保人員,以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九條,明定案件審議時間與公示期限,審議權統一由中央裁定,中央主管機關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審議並得公布必要的加害單位資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資訊流通可保障家長選擇權與托育安全、避免成為安全破口;疑慮:關注兒少與當事人隱私、被指涉單位的正當程序與名譽,及中央集中審議的負荷。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資訊公示類修法,可留意公示期限、隱私保護與被指涉者的救濟是否兼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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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林沛祥、洪孟楷、楊瓊瓔、羅廷瑋等17人,鑒於近年來國內嬰、幼兒園虐童與性侵事件頻傳,且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為保障兒少隱私,避免其受到二次傷害之考量下,對公示管道諸多規範,使家長目前僅能透過全國教保資訊網查詢違反兒少權法之托育單位。除資訊不夠流通外,對於有公開必要之案件也無明訂公示期限,規範不夠完備,渾沌不明,使有托育需求之家長人心惶惶,亦有許多民眾質疑現行法條為保障兒少隱私而矯枉過正,反倒成為托育安全破口。俾保障家長在選擇托育單位時相關資訊能更加流通,並確保每件違反兒少權法之案件皆能被重視處理,增進大眾對托育機構之信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前(111)年台北一所幼兒園疑似發生男性教保員性侵園內幼童事件,從政府介入調查,至今(113)年最後判決確定,事件當事幼兒園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並無及時公示於媒體報導,使大眾僅透過部分網路社群、私人爆料的方式拼湊與猜測,導致家長人心惶惶,擔心當事幼兒園為自家小孩的幼兒園,在選擇托育單位時更只能以有限資訊做考量。為保障家長對托育單位的選擇權與兒童托育安全,現行法規確有修正之必要。
二、根據國教署統計,112年3月1日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辦法施行後,截至113年6月30日止,全國教保相關人員違法對待幼兒並經地方政府調查確認屬實且裁罰之案件,總計189件,其中113年1至6月就發生了60件,平均一個月高達10件,且至今托育單位虐童新聞依舊頻繁不斷,顯見兒童托育安全不容忽視,為避免相關事件持續發生,兒少安全與相關法規須儘速研議完善。
三、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中,針對違反法規之托育單位與教保員並未明訂公示期限,致使許多家長難以即時得知托育單位有無違反兒少權法之情事,且規範中並無明訂主責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同時顧及兒少隱私,修正案加以規定案件審議時間與公示期限,並將主責審議權交付中央政府,確保案件皆能及時處理並公告大眾。
四、綜上所述,為保障家長在選擇托育單位時有即時知的權利,並增進大眾對托育機構之信任,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審議機關統一由中央裁定,並明文中央主管機關須於一個月內召開會議審議,得公布必要之加害單位資訊予大眾,以此提醒。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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